災傷
재상재해로 생긴 농작물 피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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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00 1451행, 저자 서술
頃 至一等田 則五十頃. 諸等錯入 亦皆倣此推之. 其有零數者 計之以畝 其年分災傷則各其守令 一同他田審定後 依公稅輕重收納. 皆於折給之初 畫地以定 更勿以陳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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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35 1648행, 저자 서술
旣足 人事旣至 則雖是至薄之土 未有不出一石者也. 其有不出一石者 不過年歲之下災傷之損也. 是以 又有年分災傷之法 以均之 但當依此五倍之法 而精以第地 明以分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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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35 1648행, 저자 서술
未有不出一石者也. 其有不出一石者 不過年歲之下 災傷之損也. 是以 又有年分災傷之法 以均之 但當依此五倍之法 而精以第地 明以分年 則庶乎無不均矣 外此則未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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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36 1657행, 저자 서술
等 極實爲上年 準其稅. 中實爲中年 減十之二. 平下爲下年 減十之四. ○其遇災傷者水旱風霜虫螟之災 損實過半者 爲災傷. 隨災分數 減稅. 災六分者 減十之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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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36 1657행, 저자 서술
減十之二. 平下爲下年 減十之四. ○其遇災傷者水旱風霜虫螟之災 損實過半者 爲災傷. 隨災分數 減稅. 災六分者 減十之六 災七分者 減十之七 災八分者 減十之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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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36 1658행, 저자 서술
七分者 減十之七 災八分者 減十之八 災九分者 減十之九 全災 免稅. ○凡年分災傷所減分數 以各其本等論 如一等頃 上年準稅十斛 則中年牧八斛 下年六斛. 六分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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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36 1659행, 저자 서술
可以上年論 非豐年 不可以中年論 平下之年 則率以下年論. 若其饑荒之歲 則多是災傷之田 災傷之田 則自當依其分數減稅. 大抵上年之不可常用 猶一二等之不常有也.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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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36 1659행, 저자 서술
論 非豐年 不可以中年論 平下之年 則率以下年論. 若其饑荒之歲 則多是災傷之田災傷之田 則自當依其分數減稅. 大抵上年之不可常用 猶一二等之不常有也.按卽今 年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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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36 1661행, 저자 서술
旣至九分 而分年亦可至下下 則是一田而疊減矣. 近世政弊 分年例以下下 則所謂災傷者 反爲法外之法矣. 是以 給災之歲 則國無所收 不給災之歲 近世因有不給災之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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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36 1662행, 저자 서술
今之常賦至輕 而雜役反重 不均不公 賄賂公行之弊 皆由於此 未若年分三等 而繼以災傷之爲善也.諸等一頃收稅之數 二十取一 而以皮}\一斛 出米五斗爲式. ○今皮}\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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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36 1673행, 저자 서술
此. 但當量入爲出 而愼無一毫科外雜役 可也.今 旱田例不給災 甚爲未妥. 苟其災傷勿論水田旱田 皆當從實給災. 又一頃內 田之兩頭 雖或有災傷輕重 非水田與旱田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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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36 1673행, 저자 서술
甚爲未妥. 苟其災傷 勿論水田旱田 皆當從實給災. 又一頃內 田之兩頭 雖或有災傷輕重 非水田與旱田及兩人分受者 則酌其輕重 同科定分 不得內分爲異 卽俗所謂內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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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36 1674행, 저자 서술
則酌其輕重 同科定分 不得內分爲異 卽俗所謂內災. 此如田品等第之例.又按前代災傷八分以下皆免稅. 固是優民之意 然八九等田 則八分災所收 與全災不相遠 一等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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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36 1677행, 저자 서술
當如何?" 曰公田之法 雖計田出兵 然只是以地均人而已 軍役則自是身役 本無與於災傷也.漕稅留稅兩色之分 不可不詳審以定. 若少其留下之數 而州縣有事 責令辦得 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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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44 1691행, 저자 서술
見上. ○平安道淸北邑及咸鏡北道 減三之一. 西北極邊邑及濟州三邑 減半. ○其災傷田 因病未耕 全陳田 並聽田夫狀告 鄕正親審 八月望前告守令田夫若因事故 未自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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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44 1693행, 저자 서술
處量分三四 一則依今例 以其都事因差. 憑考上項置簿及立案 覆審啓 定租稅. 全災傷及全陳田 則免稅 過半災傷田 則其災傷至六分者 六分免稅 四分收稅 以至九分 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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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44 1693행, 저자 서술
其都事因差. 憑考上項置簿及立案 覆審啓 定租稅. 全災傷及全陳田 則免稅 過半災傷田 則其災傷至六分者 六分免稅 四分收稅 以至九分 幷依此例. 如有田夫冒告陳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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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44 1694행, 저자 서술
憑考上項置簿及立案 覆審啓 定租稅. 全災傷及全陳田 則免稅 過半災傷田 則其災傷至六分者 六分免稅 四分收稅 以至九分 幷依此例. 如有田夫冒告陳災 及當該官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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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44 1696행, 저자 서술
告官置簿矣. 此時守令開具以報 其當免稅者 幷懸頉. 與上災陳田 同時啓聞.舊例災傷考審時 凡田夫各立牌田中 書字號ㆍ負數ㆍ田夫名 以爲表驗之地. 十數年前 猶見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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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44 1697행, 문답 상대
所謂年分者 守令不知爲何事 而下吏主之. 雖是豐年 例以下下 已無足言矣. 所謂災傷文書者 年年全謄量案 三件成冊 上於監營ㆍ戶曹 其費無窮 官吏不勝書役 此亦 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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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49 1732행, 저자 서술
其界 不得分占兩處 更勿以陳墾 有所推移增減. 每年 本邑守令一同他田 審定年分災傷依公稅輕重 計斛移納所屬. 其收納時 本邑守令 親往監納. 其年元數及各項用下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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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49 1737행, 저자 서술
之歲 國計多縮 難爲永久之規矣. 雖云名色有別 該屬之司 但得支用其入 而其年分災傷與收納等事 皆自本官總之 則庶無別生弊端. 而該屬之司 亦可隨年豐歉 以爲之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