年分
연분작황을 상년, 중년, 하년으로 나눈 등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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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00 1438행, 저자 서술
之地 遍散千萬處 而各屬於千萬人 不唯其畫給升除之際 薄籍之煩 過於給田 其每歲年分灾傷之間 衆起低昂之望 將必有民稅不均之弊. 因成習俗 則久必有民稅漸重之患 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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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00 1451행, 저자 서술
一百頃 至一等田 則五十頃. 諸等錯入 亦皆倣此推之. 其有零數者 計之以畝 其年分災傷則各其守令 一同他田審定後 依公稅輕重收納. 皆於折給之初 畫地以定 更勿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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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35 1648행, 저자 서술
之土 未有不出一石者也. 其有不出一石者 不過年歲之下 災傷之損也. 是以 又有年分災傷之法 以均之 但當依此五倍之法 而精以第地 明以分年 則庶乎無不均矣 外此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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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36 1656행, 저자 서술
年分三等以收稅. 實十分至五分以上 分爲三等 極實爲上年 準其稅. 中實爲中年 減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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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36 1658행, 저자 서술
災七分者 減十之七 災八分者 減十之八 災九分者 減十之九 全災 免稅. ○凡年分災傷所減分數 以各其本等論 如一等頃 上年準稅十斛 則中年牧八斛 下年六斛. 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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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36 1660행, 저자 서술
災傷之田 則自當依其分數減稅. 大抵上年之不可常用 猶一二等之不常有也.按卽今年分九等之規 非不詳密 然年之下上以下 卽災之六分以上也. 其實一事 而兩立幷用 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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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36 1661행, 저자 서술
則國無所收 不給災之歲 近世因有不給災之歲 亦非舊規也. 則被災者 偏枉 是知年分九等之法 欲密而反疎也. 今之常賦至輕 而雜役反重 不均不公 賄賂公行之弊 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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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36 1662행, 저자 서술
欲密而反疎也. 今之常賦至輕 而雜役反重 不均不公 賄賂公行之弊 皆由於此 未若年分三等 而繼以災傷之爲善也.諸等一頃收稅之數 二十取一 而以皮}\一斛 出米五斗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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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44 1690행, 저자 서술
凡田 每歲九月初 從其節氣. 守令 審定年分等第 邑內及四面 各分等第. 觀察使更審啓聞 議政府ㆍ六曹ㆍ漢城府 同議更啓收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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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44 1691행, 저자 서술
第 邑內及四面 各分等第. 觀察使更審啓聞 議政府ㆍ六曹ㆍ漢城府 同議更啓收稅.年分三等收稅之數 見上. ○平安道淸北邑及咸鏡北道 減三之一. 西北極邊邑及濟州三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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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44 1696행, 문답 상대
以爲表驗之地. 十數年前 猶見之 今則無立牌者矣. 百事至此哉!或曰 "今所謂年分者 守令不知爲何事 而下吏主之. 雖是豐年 例以下下 已無足言矣. 所謂災傷文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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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49 1723행, 저자 서술
大祭ㆍ齊會時所供及學中書冊紙筆器用 齋室鋪之類 皆取資於此. ○凡田優倍以定者年分收稅 例多下年 或有陳災故也. 驛馬諸田皆然.水營七百斛地. 如一等田則七十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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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49 1732행, 저자 서술
畫定其界 不得分占兩處 更勿以陳墾 有所推移增減. 每年 本邑守令一同他田 審定年分災傷 依公稅輕重 計斛移納所屬. 其收納時 本邑守令 親往監納. 其年元數及各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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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49 1737행, 저자 서술
凶災之歲 國計多縮 難爲永久之規矣. 雖云名色有別 該屬之司 但得支用其入 而其年分災傷與收納等事 皆自本官總之 則庶無別生弊端. 而該屬之司 亦可隨年豐歉 以爲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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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1-049 1738행, 저자 서술
實兩便於公私也. 嘗考周禮 亦有諸田名目之別 蓋事理當如此. 所屬之司 若有爭詰年分輕重之弊 依賜稅田例 本田稅一樣收於本邑 以邑倉米豆 換給亦可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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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-002-001 334행, 저자 서술
溪魚梁之類 無征 不以此論.凡魚利 亦歲有得失 而不得上下其稅者 事異田地 難以年分故也. 必須以布錢爲稅 然後隨其貴賤 自爲平矣. 若以魚爲稅 則必有樂歲寡取 歉